借款拿什么做担保最为合法(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保证担保
1. 一般保证
•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 连带责任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抵押担保
1. 不动产抵押
• 不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不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不动产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未经登记,抵押权不生效。常见的不动产抵押物有房屋、土地等。
2. 动产抵押
•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动产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手续,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常见的动产抵押物有机器设备、车辆等。
三、质押担保
1. 动产质押
•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动产质押需要将质押物交付给债权人占有,否则质押权不生效。常见的动产质押物有黄金、珠宝等贵重物品。
2. 权利质押
•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 常见的权利质押物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质押需要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未经登记,质押权不生效。
四、留置担保
1. 适用范围
• 留置担保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留置担保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 注意事项
•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上是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不同的担保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风险,借贷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和债权的实现。